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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今熱點: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

摘要

事件:2023年2月18日,銀保監會及人民銀行披露《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對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全面修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等方面做出重點修訂,修訂后的《資本辦法》擬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資料圖】

本文將公開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資本管理辦法中的權重調整進行對比,從公共部門實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企業債權、個人債權、房地產、合格資產擔保債券六個方面探討二者間的差異。

注:本文整理的風險權重調整僅針對第一檔銀行,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①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50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

②境外債權債務余額3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10%(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公共部門實體債權:地方一般債風險權重下調至10%,專項債不變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現行管理辦法)將地方債風險權重設定為20%,而本次征求意見稿將一般債風險權重降為10%,專項債風險權重維持20%不變,或進一步拉卡一般債和專項債的定價差異。

金融機構債權:銀行3M以上存單/普通債/二級資本債權重上調,銀行永續債算權益/權重不變,頭部券商普通債權重降低

對金融機構債權包括:①境內外其他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不含次級債權)、②次級債權、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不含次級債權)。

(1)境內外其他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不含次級債權):高風險評級銀行同業債權影響有限。征求意見稿則結合銀行的風險暴露等級與期限結構進行劃分:

①對于A+級、A級銀行,3個月以內(含)或因跨境商品貿易而產生的原始期限6個月以內(含)的權重保持為20%不變(現行管理辦法規定對其他銀行3個月以內債權風險權重為20%,3個月以上為25%,下同);

②對于A+級銀行,3個月以上期限的債權風險權重調升至30%(較現行管理辦法調升5PCT);

③對于A級銀行,3個月以上期限的債權風險調升至40%(較現行管理辦法調升15PCT);

④對于B級、C級銀行各期限債權風險權重整體調升。

根據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對銀行評級進行粗略估算,大部分銀行評級處于A+及A級,整體有影響、但幅度有限。

(2)次級債權:二級資本債、TLAC債券風險權重調整為150%,符合市場普遍預期。總體來看,對于次級債權的風險權重修訂與《新巴Ⅲ》相一致,預計對同業互持比例較高的中小型銀行有一定影響。

(3)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不含次級債權):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權重調降。

①對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現金流量正常、滿足8項具體規定)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為75%(現行管理辦法規定為100%);

②對一般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為100%(保持不變)。

總體來看,對于其他金融機構債權,劃分為投資級公司的風險權重進一步下降,對于一般其他金融機構風險權重不變,預計其他金融機構風險資本占用降低。

企業債權:投資級公司的風險權重調降

企業債權進一步劃分為一般公司的風險暴露與專業貸款的風險暴露。

(1)對于一般公司的風險暴露,根據公司信用情況劃分不同的風險權重,頭部企業的風險權重有所調低:

①投資級公司:同時滿足八條標準(境內外上市或發債企業,利潤、負債率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業,風險權重為75%(現行管理辦法規定合格小微企業為75%,其余公司均為100%)。

②中小微企業、其他一般公司:中小企業85%,小微企業75%,其他一般公司100%。

(2)于專業貸款的風險暴露,根據融資類型及運營階段進行劃分,除了運營前階段的項目融資風險權重有所調升外,其余風險權重基本保持不變。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對企業債權進行更細一步的劃分,有利于降低投資級公司債權的風險權重。

個人債權(不含房貸):小額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的權重調低

在不存在幣種錯配的情況下,按照是否為監管零售個人劃分:

(1)對于監管零售個人,①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風險權重調降至45%(現行管理辦法規定為75%),②對其他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75%(保持不變);

(2)對于其他個人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調升25PCT)。

房地產債權:個人按揭貸款的風險權重實質性降低

公開征求意見稿將房地產風險權重進一步劃分為三個方面:房地產開發、居住用房地產、商用房地產,重點關注前兩者。

(1)房開貸款:對符合審慎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對于其他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的權重為150%,整體影響不大。

(2)居住用房按揭貸款:貸款價值比在60%(含)以下的按照40%權重,在60%-80%(含)的按照45%風險權重,較此前版本明顯下調(現行管理辦法將個人居住用房按揭貸款風險權重統一規定為50%)。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亮點速報

2023年2月18日,銀保監會及人民銀行披露《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全面修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等方面做出重點修訂,修訂后的《資本辦法》擬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文將公開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資本管理辦法中的權重調整進行對比,從公共部門實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企業債權、個人債權、房地產、合格資產擔保債券六個方面探討二者間的差異。

1.1 公共部門實體債權:地方政府一般債風險權重下調至10%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設定風險權重均為20%,而公開征求意見稿將地方政府一般債風險權重設定為10%,地方政府專項債風險權重設定為20%。

總體來看,商業銀行持有地方政府一般債的風險權重有所調降,有利于銀行增配一般債。

1.2 金融機構債權:銀行次級債風險權重上調至150%

對金融機構債權可劃分為三類。境內外其他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不含次級債權)、次級債權、對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不含次級債權)。

1.2.1 境內外其他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不含次級債權):高風險評級銀行同業債權影響有限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期限結構將同業債權劃分為兩類: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0%,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5%。而公開征求意見稿則結合銀行的風險暴露等級與期限結構進行劃分,具體來看,對于A+級銀行,3個月以上期限的債權風險權重調升5%,對于A級銀行,3個月以上期限的債權風險調升15%,對于B級、C級風險權重整體調升。

銀行如何劃分A+/A/B/C級?根據《信用風險權重法風險暴露分類標準》,商業銀行應開展盡職調查,并按照以下條件進行標準信用風險評估,將所有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劃分為A+級、A級、B級、C級。

A級是指信用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即使在不利的經濟周期和商業環境下,也具備充足的償債能力。劃分為A級的商業銀行應該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的最低資本要求。

(2)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公開發布的監管法規中關于緩沖資本要求,包括儲備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要求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3)上述最低資本要求和緩沖資本要求,不包括針對單家銀行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滿足前款所列條件,同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桿率不低于5%的商業銀行,可劃分為A+級。

B級是指信用風險較高的商業銀行,償債能力依賴于穩定的商業環境。劃分為B級的商業銀行,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不滿足A級商業銀行標準;(2)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的最低資本要求,不包括針對單家銀行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C級是指具有重大違約風險的商業銀行,很可能或已經無法償還債務。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應劃分為C級:(1)不滿足上述A+級、A級、B級標準;(2)在擁有外部審計報告的情況下,外部審計師出具了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對銀行持續經營能力表示懷疑。

非次級同業債權調整有多大影響?銀行同業之間資金交易包括投資端(同業存單、普通債)、以及同業業務(同業拆解、買入返售、存放同業),長期限同業業務規?;蛴幸欢ǔ潭葔嚎s。

但總體來看,根據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對銀行評級進行粗略估算,大部分銀行評級處于A+及A級,實際影響或有限。

1.2.2 境內外其他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不含次級債權):高風險評級銀行同業債權影響有限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風險權重為100%,而公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細分:

(1)對我國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風險權重為150%;

(2)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風險權重為150%;

(3)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風險權重為150%;

(4)持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債務工具風險權重為150%。

總體來看,對于次級債權的風險權重修訂與《新巴Ⅲ》相一致,預計對同業互持比例較高的中小型銀行有一定影響。

1.2.3 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不含次級債權):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權重調降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風險權重為100%,而公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細分:

(1)對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為75%;

(2)對一般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為100%。

何為投資級公司?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要求,投資級公司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現金流量正常,且至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情況正常,無風險跡象,按時披露財務報告;

(2)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單,公司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最新一期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應為無保留意見;

(3)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商業銀行對其債權風險分類均為正常;

(4)在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或中國銀行間市場登記有在存續期內的股票或債券(不含資產證券化產品);

(5)對外擔保規模處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違規擔保情況;

(6)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總額(合并口徑)、歸屬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合并口徑)均大于3000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總額(法人口徑)、凈利潤(法人口徑)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頻率)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合并口徑)、凈利潤(法人口徑)均大于0;

(7)上一會計年度末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于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運輸等特殊行業的公司可適當放寬;

(8)上一會計年度末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原則上應大于凈利息費用,金融行業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總體來看,對于其他金融機構債權,劃分為投資級公司風險權重進一步下降,對于一般其他金融機構風險權重不變,預計其他金融機構風險資本占用降低。

1.3 企業債權:投資級公司風險權重調低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將企業債權劃分為兩類:對于一般企業的債權,其風險權重設置為100%;對于符合標準的微型和小型企業的債權,其風險權重設置為75%。

而公開征求意見稿對企業債權進一步劃分為一般公司的風險暴露與專業貸款的風險暴露。對于一般公司的風險暴露,根據公司信用情況劃分不同的風險權重,整體來看風險權重有所調低;對于專業貸款的風險暴露,根據融資類型及運營階段進行劃分,整體來看除了運營前階段的項目融資風險權重有所調升外,其余風險權重基本保持不變。

何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公司風險暴露中同時具有如下特征的債權:1.債務人通常是一個專門為實物資產融資或運作實物資產而設立的特殊目的實體;2.債務人基本沒有其他實質性資產或業務,除了從被融資資產中獲得的收入外,沒有獨立償還債務的能力;3.合同安排給予貸款銀行對融資形成的資產及其所產生的收入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對企業債權進行更細一步的劃分,預計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業、投資級公司債權的風險權重。

1.4 個人債權:小額信用卡風險權重調低,大額個人債權調升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個人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而公開征求意見稿則根據是否存在幣種錯配、個人債權類型進行差異化權重設定。另外,此處所指的個人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自然人的債權,但不包括滿足房地產風險暴露、已違約風險暴露等其他風險暴露劃分標準的債權。

個人風險暴露分為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和其他個人風險暴露。其中,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分為合格交易者風險暴露和其他監管零售風險暴露。

什么是監管零售個人風險?需滿足兩個條件:(1)商業銀行對個人的風險暴露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2)商業銀行對個人的風險暴露占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于0.5%。

什么是合格交易者?合格交易者風險暴露是指在過去三年內最近12個賬款金額大于0的賬單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日前(含)全額償還應付款項的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

總體來看,在不存在幣種錯配的情況下,對于小額(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權重調降至45%,對于小額(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個人債權風險權重不變,對于大額(其他個人風險暴露)個人債權風險權重調升至100%。

1.5 房地產方面:開發貸變化不大,按揭貸權重實質性降低

2012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50%;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商業銀行以再評估后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的,追加的部分風險權重為150%;房地產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而公開征求意見稿將房地產風險權重進行進一步劃分。

(1)房地產開發方面。對于符合審慎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權重設定為100%,對其他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權重設定為150%。(100%風險權重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審慎的貸款審批標準,二是未發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①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含)以上;②與債務人約定按房地產銷售進度分批分期歸還貸款本息,本金償還比例超過50%。)

(2)居住用房地產方面。根據還款資金是否來源于房地產、是否符合審慎要求、貸款價值比等設定不同的權重。

(3)商用房地產方面。根據還款資金是否來源于房地產、是否符合審慎要求、貸款價值比等設定不同的權重。

整體來看,商業銀行對于房地產貸款風險權重的設定結合貸款價值比、審慎性原則及還款來源等因素共同決定風險權重,對于優質房企及居民/企業小額房地產貸款,預計風險權重影響有限。

1.6 其他:對合格資產擔保債券的風險暴露

何為合格資產擔保債券?根據《信用風險權重法風險暴露分類標準》,資產擔保債券是指由銀行或住房抵押機構發行的,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公眾監督的,以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債券。此類債券發行募集的資金,應根據法律規定投資于可在債券存續期內為該債券提供擔保的基礎資產,若出現發行人未履約的情況,該資產可優先用于償還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

合格資產擔保債券的資產池限于幾類資產。①對主權、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或多邊開發銀行的債權或由其擔保的債權;②符合審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產抵押,且貸款價值比不超過80%(含)的債權;③符合審慎要求的商用房地產抵押,且貸款價值比不超過60%(含)的債權;④對具有30%或更低風險權重的商業銀行債權或由其保證的債權,且此類資產不得超過該擔保債券發行額的15%;⑤其它出于管理目的的補充資產池,如現金、高流動性短期安全資產以及用于對沖該資產擔保債券風險的衍生工具。

風險權重方面,公開意見稿根據有無外部評級及評級高低設定不同的風險權重。

總體來看,對于外部評級較高、風險級別較高的發債銀行,其風險權重相應越低。

本文作者:顏子琦,來源:華安證券,原文標題:《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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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 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