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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印發

近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全文如下:

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海南省范圍內省級以上重點產業園區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碳排放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以及其他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等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的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其他領域專項規劃可參照本指南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碳排放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

2 規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32150 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

GB/T 32151.1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部分:發電企業

GB/T 32151.2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2部分:電網企業

GB/T 32151.6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業

GB/T 32151.7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GB/T 32151.8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產企業

GB/T 32151.10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

GB/T 32151.12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2部分:紡織服裝企業

HJ 13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13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產業園區(征求意見稿)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發改辦氣候〔2011〕1041號)

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去除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核算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7〕73號)

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2019年修訂版)

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19號)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環評〔2019〕20號)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環辦氣候〔2021〕9號 附件2)

關于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

關于印發第二批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

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

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

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

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

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

關于印發海南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瓊府辦〔2021〕36號)

關于試行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瓊環評字〔2021〕6號)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1-V01)

3 術語和定義

GB/T 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32150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產業園區

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引導產業集中布局、聚集發展,優化配置各種生產要素,配套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具有產業集群特征的特定規劃區域。

3.2 溫室氣體

大氣層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能夠吸收和散發由地球表面、大氣層和云層所產生的、波長在紅外光譜內的輻射的氣態成份。本指南中的溫室氣體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與三氟化氮(NF3)。

[GB/T 32150-2015,定義3.1]

3.3 碳排放

特定時段內直接或間接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

3.4 碳排放量

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碳排放數量。計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3.5 全球變暖潛勢

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在給定時間段內輻射強迫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輻射強度影響相關聯的系數。用于評價各種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影響的相對能力。溫室氣體全球變暖潛勢值參見附錄 A。

[GB/T 32150-2015,定義3.15]

3.6 二氧化碳當量

在輻射強度上與某種溫室氣體質量相當的二氧化碳的量。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當量等于給定溫室氣體的質量乘以它的全球變暖潛勢值。

[GB/T 32150-2015,定義3.16]

3.7 碳排放源

指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的物理單元或過程。碳排放源主要包括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廢棄物處理和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五個部分。

3.8 能源活動排放

指燃料在氧化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包括固定源排放和移動源排放。

3.9 凈調入電力和熱力對應的排放

指凈購入使用的電力和熱力(蒸汽、熱水)所對應的電力或熱力生產活動產生的碳排放。

3.10 工業生產過程排放

指在生產過程中除燃料燃燒之外的物理或化學變化造成的碳排放。

3.11 農業活動排放

指農業活動過程中農用地、動物腸道發酵、動物糞便管理過程中的碳排放,主要包括農用地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動物腸道發酵甲烷排放、動物糞便管理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等。

3.12 廢棄物處理排放

指規劃實施產生的固體廢物、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固體廢物填埋產生的甲烷、固體廢物焚燒產生的二氧化碳、廢水處理產生的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等。

3.13 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排放

指規劃實施過程中土地利用性質的變化或林地生物量減少造成的碳排放,比如森林采伐后生物量損失若超過森林生長的生物量增加,則表現為碳排放源。

3.14 排放因子

指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碳排放系數。

注:我省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為 0.5147 tCO2/MWh,后續該數據有更新的,以更新數據為主。

3.15 碳排放強度

指單位用地、單位產品、單位產值、單位工業增加值或單位能耗的碳排放量。

3.16 碳排放水平

指一定區域或行業碳排放強度的統計水平??蛇x取平均水平、先進水平等進行評價。

3.17 碳匯

指通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4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

按照環綜合〔2021〕4號、環環評〔2021〕45號、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銜接并落實區域和重點領域碳達峰行動方案,分析規劃是否滿足碳排放相關政策要求;從規劃空間布局、結構調整、總量管控等方面構建規劃環評碳排放約束指標,結合碳排放強度考核、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政策和降碳工程技術發展現狀,計算規劃實施不同情景下產生的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強度,評價碳排放水平;提出以碳減排為核心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碳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綜合利用技術途徑,提出規劃實施過程中的減污降碳協同管控措施和碳排放跟蹤評價計劃,最終明確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見圖1。

圖 1 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圖

5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5.1 碳排放協調性分析

分析規劃實施中碳排放與國家、地方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重點領域碳達峰行動方案,地方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意見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符性,以及與相關規劃的協調性。

5.2 碳排放現狀調查與評價

5.2.1 基本要求

開展規劃涉及的自然資源利用、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等情況調查,評價專項規劃范圍內區域發展、行業發展或產業園區現狀碳排放水平或歷史變化趨勢。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引用近三年的規劃碳排放現狀調查與評價結果,其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可適當簡化。

5.2.2 現狀調查內容

a) 專項規劃

重點調查規劃范圍內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發展水平,包括現有產值規模、GDP占比、經濟效益、就業人口等;調查現狀資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結構及各種能源消費量、土地利用類型和面積等;調查現狀清潔生產水平、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等情況,原則上包括近3年或更長時間段資料。目前,在沒有公開發布海南省溫室氣體清單的情況下,碳排放水平可參考國內外既有的區域、行業、企業碳放強度,但需對參考數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說明;若清單已公開發布,則優先根據最新發布的海南省溫室氣體清單確定。

b) 產業園區

重點調查產業園區內現狀碳排放情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規劃修編和跟蹤評價還需詳細調查產業園區內各企業的現狀碳排放水平,并對產業園區內涉及的重點行業企業、規上企業、“兩高”項目等碳排放情況進行單獨調查。產業園區碳排放水平在現階段沒有公開發布海南省溫室氣體清單的情況下,可參考國內外既有的同類型園區、企業碳排放強度,但需對參考數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說明;若清單已公開發布,則優先根據最新發布的海南省溫室氣體清單確定。

對于新建產業園區,重點調查規劃范圍內土地利用類型和面積、現有企業占地情況、規模、能源結構及各種能源消費量、凈調入電力和熱力量、涉及碳排放的工業生產環節原輔料使用量、廢棄物排放量等內容,并從能源活動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農業活動排放、廢棄物處理排放和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排放五個方面計算產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現有企業碳排放量,說明碳排放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減排措施狀況,分析產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現狀碳排放強度。

對于產業園區規劃修編和跟蹤評價,可以從產業結構、產值規模、用地規模和類型、能源結構及各種能源消費量等方面對規劃已實施情況開展調查,原則上包括近3年或更長時間段資料。分析產業園區現狀碳排放的主要排放類型及排放種類,同時從產業園區能源活動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農業活動排放、廢棄物處理排放、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排放五個方面計算產業園區現狀碳排放量,并分析產業園區碳排放強度。產業園區碳排放強度指標可結合規劃特點進行選取。

5.2.3 現狀評價和回顧性分析

a) 專項規劃

與國內外同類型區域或行業發展情況比較,重點評價規劃區域或行業碳排放強度水平或變化趨勢。結合現狀調查內容,重點分析以單位用地、單位產品、單位產值、單位工業增加值或單位能耗的碳排放量等指標的變化趨勢。根據規劃區域或行業現狀碳排放水平及變化趨勢,分析規劃區域或行業發展碳排放強度變化原因,結合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和發展歷程,明確規劃區域或行業現狀碳排放以及降碳減排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b) 產業園區

與國內外同類型產業園區發展情況比較,重點評價產業園區碳排放強度水平或變化趨勢。產業園區規劃修編和跟蹤評價,結合現狀調查情況,分析產業園區發展過程中碳排放強度變化原因,結合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和園區發展歷程,明確產業園區現狀碳排放以及降碳減排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5.3 碳排放識別與目標指標確定

5.3.1 基本要求

識別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碳排放源,確定碳排放目標指標和指標值。

5.3.2 碳排放識別

結合規劃實施的特點,從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廢棄物處理和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五個方面分析識別碳排放的主要排放源、主要產生環節和主要類別,作為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重點。

5.3.3 目標指標確定

以引導重點行業、區域和產業園區向綠色低碳方向轉型為目的,可結合規劃特點、相關資料獲得情況、園區規劃“雙碳”目標及海南省最新發布的溫室氣體清單中行業碳排放水平、管理目標等,選擇性地設定相應的碳排放總量目標、碳排放強度目標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等目標指標值。指標值應易于統計、比較和量化,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的要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如國內沒有相應的規定,也可參考國際標準來確定;對于不易量化的指標可參考相關研究成果或經過專家論證,給出半定量的指標值或定性說明。

5.4 碳排放預測與評價

5.4.1 基本要求

針對規劃碳排放識別出的碳排放源,設置多種預測情景,并對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源強進行核算,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產生的碳排放量是否能夠滿足目標指標要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價。

5.4.2 預測情景設置

結合現狀評價和回顧性分析結果,綜合考慮規劃的規模、能源結構及各種能源消費量、土地利用類型和面積,以及碳排放強度考核、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政策管控要求和降碳工程技術發展現狀等設置不同預測情景。

5.4.3 碳排放源強分析

根據規劃碳排放識別的主要排放源、主要產生環節和主要類別,按照 GB/T 32150、GB/T 32151.1、GB/T 32151.2、GB/T 32151.6、GB/T 32151.7、GB/T 32151.8、GB/T 32151.10、GB/T 32151.12、發改辦氣候〔2014〕2920 號文、發改辦氣候〔2015〕1722 號文、環辦科技〔2017〕73 號和環辦氣候〔2021〕9 號文中碳排放量核算方法,結合《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及相關文件中碳排放量計算方法和排放因子,核算規劃實施不同情景下的碳產生量和排放量。

對于涉及林業項目的規劃,還應核算林業項目的碳匯量,可依據《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1-V01)等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進行核算。

5.4.4 預測與評價

根據碳排放源強分析結果,預測規劃實施后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目標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等能否滿足相應目標指標值的要求,重點分析規劃實施后碳排放水平和減排目標的可達性。例如行業規劃實施產生的碳排放強度是否可達國內該行業平均水平、能否達到先進水平,能源消耗指標是否可達該行業清潔生產國際先進或國內先進水平,碳排放強度下降率能否滿足指標值要求等;產業園區規劃修編和跟蹤評價,應重點對規劃實施后的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進行分析評價,如碳排放強度下降率、單位工業生產總產值能源消耗下降率等。

5.5 碳減排優化調整建議

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導向,以促進自貿港經濟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引導重點行業、區域和產業園區向綠色低碳方向轉型為目的,結合規劃實際,對規劃內容提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減排優化調整建議、碳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綜合利用技術途徑等,具體可從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生產工藝水平要求、廢棄物循環利用水平、用地結構等方面提出,并說明被采納情況。

5.6 碳排放管控對策和措施

結合規劃碳排放特征,從工程角度和管理角度,從能源結構、生產工藝、循環利用方案、新建碳匯項目等方面提出碳排放管控對策和措施。給出擬采取的節能降耗措施或減污降碳協同管控措施,如:能源結構優化,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降低能損;改進高能耗工藝,優化工藝水平;實施碳減排工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措施。結合碳強度考核、碳排放權交易等提出管理措施,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明確規劃區碳排放相關的準入要求。

5.7 碳排放跟蹤評價計劃

結合規劃實施的碳排放特點,明確規劃碳排放跟蹤評價計劃,碳排放跟蹤評價取得的碳排放數據、資料和結果應能夠說明規劃實施過程中碳排放管控對策和措施的執行效果,并為后續規劃實施、調整、修編,完善碳排放管理方案等提供依據。

5.8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對規劃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強度、碳排放水平、目標可達性、優化調整建議及采納情況、管控對策和措施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結合區域碳達峰行動方案、地區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以及同行業、同類型園區碳排放強度對比情況等,給出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關鍵詞: 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海南省 規劃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