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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印發!

日前,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的通知,詳情如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京環發〔2019〕21號)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聯系人:張波、孫立穎;聯系電話:89150585、89153308)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嚴肅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符合本規定的舉報行為,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即實施有獎舉報。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被舉報單位在職人員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有獎舉報:

(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http://sthjj.beijing.gov.cn/ “有獎舉報”專欄;

(二)微信公眾號:“北京生態環境有獎舉報”;

(三)郵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車公莊西路14號;郵編:100048;應在信封上標明參與“有獎舉報”,未注明的,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四)來訪: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信訪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4號;應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未明確表示的,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第五條 舉報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且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本規定所稱被舉報對象,是指因違反有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被舉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 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一)通過有獎舉報渠道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按當次罰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低1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于移送公安機關的,按照該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上限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相關規定不予處罰的,給予100元獎勵。

(二)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實名舉報線索,對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使被舉報對象受到罰款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給予舉報人處罰金額5%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于移送公安機關的,按照該類違法行為罰款上限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對于符合本項條件的匿名舉報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具體舉報人的,應當給予獎勵,但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舉報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屬實的,給予5萬元獎勵: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

(二)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超標 污染物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

(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第八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為被舉報單位在職人員的,按照以上舉報獎勵標準200%確認獎金,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為便于及時準確調查處理,舉報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供舉報信息:

被舉報對象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基本違法事實證據材料,如排污情況的照片等;舉報機動車違法排污的,提供車牌號、車牌顏色、車型、排污照片等。

如無法提供證據材料,應當采取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等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舉報人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個舉報事項對應獎勵標準中一項,按就高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對象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就高原則以一條線索計算獎金;

(三)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四)實施獎勵,適用舉報受理時的規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被舉報對象已被責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舉報事項正在責令期限內的;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處理)過程中,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人已通過其他渠道舉報并查實,再通過有獎舉報渠道反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準確信息的。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法定職責,依法調查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答復辦理情況并按照本規定確定線索適用獎勵標準;本局定期梳理獎勵情況,并組織開展舉報獎金發放工作。

第十三條 舉報獎金以銀行轉賬或現場領取的形式進行發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有獎舉報的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真實信息(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

以銀行轉賬方式領取獎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復印件、本人本市借記卡(非信用卡)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等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按照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被委托人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本人和舉報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舉報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復印件。

舉報人要求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發放獎勵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發放舉報獎金過程中,發現舉報人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或變更獎金領取方式。因舉報人不提供或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舉報人選擇現場領取獎金,生態環境部門未能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或者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時間到現場領取且未變更領取方式的,視為放棄獎金。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2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獎金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應客觀真實。對舉報人歪曲、捏造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舉報獎勵政策的宣傳,擴大社會知曉面,積極動員公眾參與舉報。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9年9月25日印發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京環發〔2019〕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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