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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布8個執法典型案例 涉大氣、水污染

近日,生態環境部公布8個執法典型案例。

1.深圳市麥捷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案

2.桂林彤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3.天津市鑫北供熱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4.河南洛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5.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6.湖北廣辰藥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7.重慶市大足區宏基化工廠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8.江蘇格林保爾光伏有限公司變電站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案

具體詳情如下:

一、深圳市麥捷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案

2020年4月,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將深圳市麥捷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2021年3月,根據廣東省韶關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的涉危險廢物違法線索,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坪山管理局會同深圳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乳源分局和韶關市公安局等多家單位對深圳市麥捷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進行了聯合現場檢查,發現坪山分公司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公司轉移、處置廢熒光廢水、廢脫模液等危險廢物共計14.62噸。

6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坪山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坪山分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90萬元的罰款,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9月13日,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實施行政拘留6日。11月5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的總公司麥捷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出正面清單,并在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向社會公開。

二、桂林彤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建立和實施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將桂林彤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納入桂林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8月4日下午,根據桂林市2020年大氣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任務安排,桂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氣進行現場取樣。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顆粒物排放濃度為233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規定排放限值3.66倍。執法人員立即對公司有關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收集、固定有關違法證據。通過調查核實,該公司兩臺鍋爐正常使用,配套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除塵設備效能不佳,致使污染物排放超標。

8月19日,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9月25日,桂林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5萬元的罰款。2021年1月,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布。該公司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安裝更新布袋除塵設施,更新煙管設備,改良配風系統,經復核監測,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天津市鑫北供熱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津南區生態環境局將天津市鑫北供熱有限公司納入津南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2021年1月,在線監控數據顯示天津市鑫北供熱有限公司在線廢氣氮氧化物數據超標,津南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監測人員對廢氣進行取樣監測,經監測,該單位一排放口排放的廢氣中氮氧化物的濃度為118mg/m3,超過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2/151-2020)規定排放限值1.36倍。1月19日,津南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經綜合裁量,津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同時,津南區生態環境局根據相關規定發布公告,決定自3月1日起將該公司移出津南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四、河南洛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河南省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將河南洛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洛陽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6月30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洛陽市自動在線監控數據平臺對企業實施非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6月27日廢水排放口總氮日均排放濃度超過《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6-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經現場勘察和調閱6月27日生產臺賬及在線監控數據,發現該企業當天正常生產,自動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正常,但污水處理設施未及時添加處理藥劑導致27日0時至24時廢水排放口總氮排放日均濃度為34.98mg/L,超過排放標準0.749倍。10月,洛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2021年1月,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五、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將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納入湖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2021年4月13日,安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梅溪鎮臨港工業園區污水管網水質發生異常。經過排查,執法人員初步確認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存在違法嫌疑。隨后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處于生產狀態,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排放口處有廢水外排,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沉淀池和排放口分別采集水樣,委托安吉縣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口處水樣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6.03×10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級標準12.06倍;氨氮排放濃度為150 mg/L,超過《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標準4.29倍。4月26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6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26萬元的罰款。同時,將該公司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六、湖北廣辰藥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將湖北廣辰藥業有限公司納入宜昌市2020年度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3月26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5家生物產業園市政雨水管網現場檢查中發現,湖北廣辰藥業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廢水帶有明顯藥品味道,隨即對該公司生產廢水排污口及雨水排污口進行取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雨水排口化學需氧量1460mg/L、氨氮103.6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一級標準13.6倍、5.9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6月23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9月17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移出正面清單決定書》,將該公司移出宜昌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示。

七、重慶市大足區宏基化工廠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2020年12月,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將重慶市大足區宏基化工廠納入2020年大足區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2021年9月初,重慶市大足生態環境局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對重慶市大足區宏基化工廠開展非現場檢查,發現系統內無該廠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9月16日,執法人員對該廠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廠主要生產水玻璃,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9月17日,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廠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進行立案登記,同時責令該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該廠現場簽署《承諾書》,認可其違法事實,承諾限期內改正。9月22日,該廠提交了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完成整改。

10月23日,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情形清單》第2項、《重慶市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鑒于該廠此次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經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后,決定對該廠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企業守法意識。

八、江蘇格林保爾光伏有限公司變電站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案

2020年4月,江蘇省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將江蘇格林保爾光伏有限公司納入常州市武進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2021年3月初,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接到關于江蘇格林保爾光伏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違法線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建設的變電站項目尚未審批,但已開工建設,正在鋪設地基。上述變電站項目為高效太陽能電池項目的配套項目,變電站項目所用的廠房需納入變電站項目進行審批,但該公司對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理解存在偏差,誤以為已對廠房及輔房進行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登記即可,導致“未批先建”問題。武進生態環境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責令停止建設,并封存場地??紤]到該公司并無主觀故意,近年來無信訪舉報、歷年來無行政處罰記錄、無失信行為,且項目尚在基建,未對環境造成污染后果等情況,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法制審核及集體會商后,決定對該公司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對該公司加強幫扶指導,督促其整改到位。

關鍵詞: 大氣污染 水污染 生態環境 環境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