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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報道:關注!2023年最新噪聲相關政策“劃重點”

2023年,國家層面及省廳層面相繼發布噪聲行動計劃、技術要求、實施方案等相關政策要求,可見國家對噪聲防治的決心。

①2023年1月3日,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大氣〔2023〕1號)(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②2023年1月18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發布“關于印發《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總站物字[2023]13號)”。


(資料圖)

③2023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加強噪聲監測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冀環辦發[2023]5號)”。

《行動計劃》劃重點

作用與地位:《行動計劃》提出十項行動舉措,為噪聲污染防治提供了系統指導。它是繼“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之后,我國在聲環境領域出臺的一項重磅文件。

主要目標:通過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基本掌握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有效落實治污責任,穩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到2025年,全國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監測環節:在監測環節,《行動計劃》提出提升噪聲監測能力。

時間節點工作重點

2023年6月底前

直轄省會-監測站點布設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

2023年底前

其他市級城市-監測站點布設

2023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

2023年底前

直轄省會-系統建設與聯網

2023年底前,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并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系統聯網;

2024年底前

其他市級-系統建設與聯網

2024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對于工業企業,噪聲監管做些什么?

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推進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按要求發布和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并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對于建筑建設單位,噪聲監管做些什么?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對于交通軌道及鐵路,噪聲監管做些什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

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對于公共場所產生的噪聲,監管做些什么?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

作用與地位:規范地級及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制定本技術要求??h級城市可參考執行。

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構成

站點點位數量要求:按照城市規模大小確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數量,各地級及以上城市最少監測點位數量應符合下表要求。

已安裝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點位,原則上均納入本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

4類區監測點硬性要求:4 類區監測點位數量不少于總監測點位數量的 15%;小城市如設置 7 個及以下功能區點位,應設置 1 個 4 類區監測點。

儀器設備選型

1、噪聲監測子站技術指標應滿足 HJ 907 中的相關要求,聲學性能應符合 GB/T 3785.1 中 1 級儀器的要求。

2、噪聲監測子站應安裝風速、雨量計等氣象監測單元,具備標記分鐘風速、分鐘降水等信息的功能。

3、噪聲監測子站噪聲數據采樣頻率應不小于 48 kHz,具備監測和上傳每秒等效聲級的功能。噪聲監測子站可配備顯示屏,實時顯示噪聲監測數據。有條件的城市,4a 類功能區監測點位可配備車流量監測單元。

4、噪聲監測子站應具有對超出某一限值(一般為監測點位所在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的聲音的觸發錄音及遠程回放功能。有條件的城市,可配備超過某一限值的聲音的觸發錄像功能。

噪聲監控系統層級

地市級噪聲監控系統要求

噪聲監控系統之間傳輸要求

以上為國家及總站層面的相關政策,那么,跟隨而來的地方行動方案如何?以河北省為例~

《河北省加強噪聲監測工作實施方案》

完成期限: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不斷完善,11個設區市主城區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并于2023年、2024年12月15日前分別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核定、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情況。

噪聲監測網絡設置流程:報備→核定→備案

點位布置報備: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布設→報生態環境廳核定→生態環境部備案

設區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設置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站(點)布設(調整),省生態環境廳核定并向生態環境部備案站(點)清單;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布設→報市場級生態環境部門核定→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縣級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設置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站(點)布設(調整),市場級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站(點)清單。

點位核定

2023年4月底前,石家莊市完成市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自核;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復核;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其它設區市市級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自核,2023年底前完成復核。

執行標準

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布設(調整),依據《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要求,根據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員密度設置、調整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城設置站(點)。

HJ640-2012 主要規定了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的監測內容、點位設置、監測頻次、測量時間、評價方法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HJ906-2017主要規定了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的監測方法、主要監測項目、數據有效性、監測數據統計、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時間限

石家莊市——于2023年底前;

其他設區市——2024年底,分別完成本轄區區市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省生態環境廳——自 2025年起,每月發布全省聲環境質量監測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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