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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會計師所遭監管談話 審計榮盛石化2年年報違規

北京4月3日訊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了《關于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賈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天健會計師所)、賈川、俞佳南、徐海泓在執行榮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石化,002493.SZ)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天健審〔2021〕2818號)和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天健審〔2022〕4098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收入審計不到位

一是未實施榮盛石化子公司的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二是榮盛石化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對榮盛石化子公司與某公司同時存在大額采購、銷售業務且毛利率異常的情形,天健會計師所、賈川、俞佳南、徐海泓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充分考慮組成部分會計師審計結論的恰當性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資料圖】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三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二、PTA銷售收入審計不到位

一是對PTA業務毛利波動,未執行合并層面的分析程序。二是2020年榮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貿易業務存在毛利率低、客戶和供應商重合或有關聯關系的異常情形,天健會計師所、賈川、俞佳南、徐海泓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分析毛利異常原因,未完整識別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細節測試時僅檢查銷售合同和發票,未檢查貨運記錄、客戶提貨單等其他相關證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六條的規定。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賈川、俞佳南作為2020年度簽字注冊會計師,賈川、徐海泓作為2021年度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相關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所、賈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現要求天健會計師所質量控制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賈川、俞佳南、徐海泓于2023年4月7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天健會計師所官網顯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資深注冊會計師創辦的首批具有A+H股企業審計資格的全國性大型會計審計服務機構。天健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雄厚的專業能力。擁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省屬大型國企、外商投資企業等在內的固定客戶5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客戶600余家,新三板掛牌客戶近300家。

榮盛石化官網顯示,榮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石化-化纖行業龍頭企業之一。公司主要從事石化、化纖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已布局從煉化、芳烴、烯烴到下游的精對苯二甲酸(PTA)、MEG及聚酯(PET,含瓶片、薄膜)、滌綸絲(POY、FDY、DTY)完整產業鏈。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等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托文件、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相關資料、信息,保證其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賈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賈川、俞佳南、徐海泓:

經查,你們在執行榮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石化或公司)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天健審〔2021〕2818號)和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天健審〔2022〕4098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收入審計不到位

一是未實施榮盛石化子公司的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二是榮盛石化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對榮盛石化子公司與某公司同時存在大額采購、銷售業務且毛利率異常的情形,你們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充分考慮組成部分會計師審計結論的恰當性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三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二、PTA銷售收入審計不到位

一是對PTA業務毛利波動,未執行合并層面的分析程序。二是2020年榮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貿易業務存在毛利率低、客戶和供應商重合或有關聯關系的異常情形,你們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分析毛利異常原因,未完整識別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細節測試時僅檢查銷售合同和發票,未檢查貨運記錄、客戶提貨單等其他相關證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六條的規定。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賈川、俞佳南作為2020年度簽字注冊會計師,賈川、徐海泓作為2021年度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相關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F要求你所質量控制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賈川、俞佳南、徐海泓于2023年4月7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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