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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嚴監管震懾力度加大 10家保險機構罰款超百萬

2021年,保險業嚴監管震懾力度加大,罰單數量、罰單金額繼續“攀升”。2022年1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罰單發現,2021年保險罰單數目與罰金數額“再創新高”,其中10家保險機構罰款超百萬,且多為財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屢現頂格處罰;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舊疾”占據罰因“榜首”仍未動搖...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呈現出了明顯的嚴監管態勢,而對相關主體開出保險罰單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保險機構只有合規經營才能使自身持續、健康發展,讓各利益相關方從其發展中長久獲利。

罰金達2.9億元,百萬罰單“月均一次”

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1年銀保監系統保險業共開出的罰單數量約2000張,同比增長22.5%,有1276家次保險機構被罰。罰金數額2.9億元,同比增長26.67%。據北京商報記者此前統計,2019年、2020年罰單金額分別為1.7億元、2.2億元。從處罰對象來看,2021年保險機構被罰款2.34億元,高管被罰款5578.55萬元。

具體來看,財險業領到654張罰單,占據大頭,為總罰單數量的五成。壽險業吃下377張罰單,占總罰單數量的三成。保險中介有227張罰單,占比近兩成。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2021年保險罰單數目與金額雙升,一方面是近年來保險業“嚴監管”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保險業步入調整期,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市場主體違規行為有所增加。總之,由近年來保險罰單與罰款金額持續上升可以看出保險業嚴監管還將繼續。

監管震懾下,也催生了年度最高金額罰單的“誕生”。時隔1年,華安財險又收到金額最大罰單。2021年12月13日,華安財險廣西分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255萬元,其中,三位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30萬元。

此外,透過全年罰單來看,違規成本越來越高,超過百萬罰金的罰單頻現。銀保監系統開出10張罰金百萬元以上的罰單,大多數是財險公司。且被罰原因多種多樣,除了財務數據不真實外,還包括虛假下調車險、農險未決賠案估損金額;保險資金違規用于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等。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財險業務準備金中的一種,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屬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對此,李文中表示,下調車險、農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將會虛增保險公司的營業利潤,使財務數據失真,也隱藏了財務風險。

對于百萬罰單多集中于財險公司,李文中表示:“一方面說明財險公司違規行為的性質更為嚴重。一方面說明財險市場的競爭更為激烈,發展面臨的壓力更大。”

保險中介機構頻現頂格處罰

除了大額罰單以外,監管部門不斷下發限業停業的頂格處罰,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2021年,有近40家保險機構分別被停止接受新業務、高管被撤職。

保險中介機構雖然罰金數量不及壽險業、財險業,但頂格處罰多集中于保險中介機構。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有18家保險中介受頂格處罰。撤職、禁業、停新猶如利劍,高懸在保險中介機構頭頂。

這也導致保險中介機構一旦“誤入歧途”,將面臨嚴肅的懲罰。比如遠景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山東誠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等5家保險中介被停止新業務一年;湖北安行天下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相關責任人三年內被禁止進入保險業;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11家的相關責任人員被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中介為何有較多罰單為頂格處罰?對此,李文中表示,我國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機構眾多,很多是中小機構。首先,在當前的外部環境下,一些競爭力較弱的中介機構往往需要用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其次,一些中小保險中介機構的內控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也使他們容易出現嚴重違規行為。

保險中介機構遇嚴監管的背后,是去年以來保險中介機構面臨“清退”潮,通過罰單來看,2021年9月10日,黑龍江一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大美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相繼收到因虛開增值稅發票為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的罰單。致使黑龍江一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保險中介被吊銷保險代理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彼時表示,保險中介中的中小兼業機構在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上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范,更需加強監管。

2021年以來,黑龍江等銀保監局針對保險中介市場“虛”“亂”突出問題,開展清虛治亂工作。在李文中看來,當前我國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嚴監管一直在持續,而且未來相當一段時間還會仍然如此。

“頑疾”未消,非保險業公司“亂入”不斷

從處罰原因來看,編制、提供虛假的資料罰單數量占據罰單原因的“榜首”未動搖。有297家次保險機構被罰,占比超兩成,涉及罰單金額超過8500萬元。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去年全年以及近年來罰單發現,編制、提供虛假的資料均占據處罰原因的大頭。該行為包括編制虛假的保險經紀業務數據、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

2021年2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的罰單顯示,2019年4月17日至26日,永安財險審計中心對公司2018年度關聯交易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發現永安財險存在1827筆未識別保險業務關聯交易,保費收入金額416.9萬元,業務范圍涉及車險管理部、人身險管理部等部門。2019年8月14日,永安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上報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自查報告》,報告中未如實反映該問題。

由于存在上述編制和提供虛假報告的行為,永安財險合計被罰23萬元?!侗kU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有法可依”下,緣何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屢禁屢犯?李文中表示,首先,虛假報告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不容易被發現。其次,保險經營結果具有較大的或然性,這一方面增強了虛假報告的隱蔽性,另一方面也讓作假者有更強的僥幸心理。再者,虛假報告的甄別對監管者專業水平有較高要求,我國保險業一直保持著非常高的增長速度,使得監管力量的配置難以跟得上市場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增強了作假者的僥幸心理。

保險機構除了“熱衷”編制和提供虛假報告外,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虛列費用;財務數據、客戶信息不真實;未執行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也是監管處罰的重災區。

一邊是常年“舊疾”未消的情況下,另一邊非保險業公司“亂入”不斷。罰單顯示,非保險業的北京巔峰同道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碧有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因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罰。

2021年12月21日,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發文指出,山西某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業務人員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辦理保單分紅補償名義誘導保險消費者通過保險公司官方App或微信公眾號等渠道辦理保單貸款業務。目前,該代理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已被公安經偵支隊聯合相關部門予以取締。

業內人士指出,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公司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危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使得消費者資金遭受損失。

需多方共筑合規經營防線

保險行業和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去年保險罰單數目與罰金數額雙升,罰金更是逼近3億元,保險業亟待止住“與年俱增”的處罰。

對此,在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看來,首先,宏觀層面,監管機構加強對近年來頻發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重點關注和預防;其次,中觀層面,行業協會和學會應多開展合規經營方面的培訓,培育合規經營氛圍與環境;最后,微觀層面,保險機構要樹立合規經營的理念,建立對違法違規相關主體的問責機制。

同時,李文中表示,監管機構也需要根據行業與市場的發展及時修訂監管規則,使其更符合行業發展需要,避免因政策修訂不及時而引發不當處罰。

去年以來,監管“嚴抓”保險業市場亂象,全方位編織制度之網。2021年4月8日,為推進治理人身保險市場治亂象,《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發布。

從公司“一把手”的監管方面,2021年6月21日,銀保監發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范圍,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加強任職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銀保監局相繼開展關于開展保險業“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旨在要求保險機構全面開展合規教育培訓、多種形式開展合規宣導、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反觀,如果保險機構不能合規經營,郝臣表示,從眼前來看,必將侵害到投保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長期來看,會影響到保險機構的長遠發展,一個不講最基本社會責任要求的保險機構很難在市場上立足;當然,這種行為最終會影響到行業的健康發展。

那么,如何筑牢保險業合規經營防線?李文中表示,保險業要筑牢合規經營的防線,從機構本身來看,需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持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合規教育與培訓;從監管部門來看,要制定完善的、科學的、合理的監管規則,強化監管檢查,并嚴格執法。(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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