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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球精選!《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修訂發布 深交所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具體標準

12月30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的通知。 通知明確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明確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標。

深交所表示,此次修訂旨在將創業板定位中的原則性要求盡可能具體化,提升審核工作透明度,增強創業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增強市場對創業板定位把握的可預期性。深交所后續將繼續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堅持定性和定量判斷相結合,持續把好創業板定位關、入口關,并提高與定位相關的信息披露質量。

原文如下:


(資料圖)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更好地堅守創業板定位,支持更多優質創新創業企業發行上市,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深證上〔2020〕506號)同時廢止。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 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引導、規范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創業板定位于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并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條 本所支持和鼓勵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 15%,最近一年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 1000 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 20%;

(二)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 5000 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 20%;

(三)屬于制造業優化升級、現代服務業或者數字經濟等現代產業體系領域,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 30%。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的企業,或者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創業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不適用前款規定的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要求。

第四條 保薦人應當順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準確把握創業板定位,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推薦符合創業板定位的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第五條 屬于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相關規定中下列行業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但與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除外:

(一)農林牧漁業;

(二)采礦業;

(三)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四)紡織業;

(五)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七)建筑業;

(八)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九)住宿和餐飲業;

(十)金融業;

(十一)房地產業;

(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列行業中與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本所發行上市審核中,對按照前款規定申報的發行人的業務模式、核心技術、研發優勢等情況予以重點關注,并可以根據需要向本所行業咨詢專家庫的專家進行咨詢。

第七條 發行人申報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關于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專項說明應當突出重點、直接明了,有針對性地評估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

第八條 保薦人應當圍繞創業板定位,對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重點對發行人認定屬于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判斷依據是否真實、客觀、合理,以及申請文件中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核查把關,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專項意見。專項意見中應說明具體的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等,同時在上市保薦書中說明核查結論及依據。

針對適用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在專項意見中對該發行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做出專業判斷。

保薦人核查時,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綜合判斷,避免簡單根據相關數量指標、發行人業務涉及互聯網與傳統產業簡單結合等情形得出發行人符合創業板定位的結論。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創業板支持方向、行業領域、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指標或者相關情形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第十條 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可以在申報前,就本規定相關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向本所進行咨詢。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導向和創業板發展需要,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業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深證上〔2020〕506 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深交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李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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