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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起火老板丟下顧客逃跑被行拘

本報訊 近日,寧夏銀川一家餐廳后廚起火后,廚師和餐館負責人卻先跑了,導致三名顧客被困。因未盡到組織引導顧客疏散的義務,公安機關予以餐廳負責人行政拘留5日、廚師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據了解,該餐廳起火原因是廚師李某在后廚煉油時,操作不當導致油鍋起火,隨后火勢蔓延。好在救援及時,餐廳內大火被成功撲滅,三名被困的顧客被消防部門救出。

消防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餐廳的負責人楊某以及廚師李某移交到銀川金鳳區公安分局滿城北街派出所。派出所依法對二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本報記者)

分析

餐廳的老板、工作人員對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這來源于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對于消費者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侵害后果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活動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火災事故,我國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負有報告職責卻不及時報警的、人員密集場所工作人員未盡相關義務的行為做出處罰規定。

本案中,廚師煉油時操作不當導致發生火災,主觀上存在過失;餐廳負責人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在發生火災時負有組織引導疏散消費者、采取消防措施以及報火警的義務,二人先行逃脫置消費者安危于不顧。

在法律層面,火災被成功撲滅,沒有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但二人未履行相關義務,其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二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按照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廚師操作不當引起火災存在過失,但其屬于餐廳的員工且不屬于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罰款等民事責任應當由餐廳承擔。(本報記者 肖艷鵬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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