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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四川首案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高空拋物罪四川首案宣判現場。溫江區人民法院供圖

人民網成都3月18日電 (李平、趙祖樂)3月17日,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江某被訴高空拋物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據悉,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決。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溫江區某小區四樓租住房內與女友因瑣事發生爭吵,一時激動,將一個重達8.32千克的行李箱從4樓的客廳窗戶扔出,使其墜落至樓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眾見狀后立即報警。溫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拋物行為雖未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被告人江某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院決定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的處罰。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守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無視他人隨意高空拋物,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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