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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明晰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補償辦法

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出臺《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補償細則(試行)》,進一步明確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行動的補償原則標準、審核程序、資金來源,持續完善規范社會應急救援的補償機制,全力促進社會應急力量的可持續發展。

細則明確,補償對象主要指市縣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的參加市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以及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指令參加市外應急救援行動而得不到補償的市內社會應急力量。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補償社會應急力量參加救援過程中所發生的設備器材及物資裝備損耗、車輛使用、誤工誤餐等與救援有因果關系的直接費用開支。

細則規定,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補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以及其他災難應急救援補償,由征用單位或事故發生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承擔。此外,細則明確,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對補償資金的使用實行全程監督。(蘇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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