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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寧市龍洲印染公司“12·3”污水罐體坍塌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本報訊    3月26日,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公布了《嘉興海寧市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12·3”污水罐體坍塌重大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該重大事故是一起環保設施提升改造項目中厭氧罐未經設計、未按標準制造導致坍塌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厭氧罐未經正規設計,施工制造質量達不到鋼制焊接儲罐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存在罐體壁厚強度不足、嚴重未焊透等問題。在2年多使用過程中,第6罐節與第7罐節焊接接頭焊縫處介質滲入發生腐蝕,在水的靜壓力作用下發生破裂,最終導致坍塌。

事故間接原因為:海寧市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洲公司)違規進行項目建設,1號厭氧罐未經正規設計;“零土地”技改項目存在未批先建違規行為;未經事先審批,罐體占用用地紅線外土地;違反規定未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即投入運行。龍洲公司安全管理混亂,違規將1號厭氧罐發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施工;明知1號厭氧罐體在試水試驗時發生鼓包現象,雖經加固但未竣工驗收就投入運行等。江陰市五環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環公司)無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違規承攬罐體施工;無罐體設計相關資質,違規幫助畫制罐體設計草圖;未按規范要求進行焊接施工;未按要求執行施工過程及試驗等質量安全記錄制度。

根據報告,龍洲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炳良等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龍洲公司副總經理朱國農等2人被予以行政處罰,龍洲公司被給予上限29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五環公司被給予工程合同價款上限百分之四的罰款。

報告強調,針對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相關部門在污水罐體等環保設施改造中存在的失管、漏管問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健全和優化新業態、新形態安全監管的部門協同機制。

2019年12月3日17時19分許,位于浙江省海寧市許村鎮蕩灣村許家浜12號的龍洲公司污水處理站1號污水罐體(1號厭氧罐)發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3人重傷。(本報記者)

關鍵詞: 浙江 海寧市 龍洲 印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