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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瞞報的語境行為分析

■祝卓宏 孫香萍

生產安全事故瞞報(以下簡稱事故瞞報)會直接阻礙事故信息的正常上報,遲滯、貽誤救援決策及行動,可能造成事故危害后果的擴大或失控,嚴重破壞法律法規的公正性、權威性,歷來是安全生產領域推進依法治理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然而,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不報、遲報、瞞報屢禁不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有無解決辦法?本文試圖從語境行為分析的視角,對這一現象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

分析語境行為的意義

語境行為分析是基于語境行為總結出的科學的分析方法,其根本原理是“任何行為都是在一定的語境中發生的”“沒有脫離語境的行為”“改變語境便可以改變行為”。語境包括內部語境和外部語境。內部語境包括情緒、想法、信念、記憶、生理反應、沖動意念等,外部語境包括自然環境、社會文化背景及歷史語境。根據語境行為科學原理,要改變某種行為,可以通過改變行為賴以存在的內外語境來實現。

然而,筆者查看發現以往對事故瞞報案例的分析,主要聚焦于責任人“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以及“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護犢子”等心理和管理原因,這些其實都是內部語境。這種原因分析方法固然很精準,但是沒有拿出解決事故瞞報這一頑癥痼疾的有效方法。如何對這一頑癥進行把脈?不妨先分析一下事故瞞報這一行為的內外語境,如果能改變瞞報行為發生的外部和內部語境也許能夠預防這一行為的再次發生。

以瞞報事故較多的礦難事故為例,事故發生后第一階段,責任主體負責人理應第一時間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積極組織救援,然而,一些企業負責人卻企圖瞞報事故,他們在這個階段要做出一個艱難抉擇:上報還是瞞報?因此,分析影響這一抉擇的外部語境和內部語境因素有哪些就顯得十分必要。

判斷瞞報成功的概率有多大

影響瞞報行為的一個關鍵語境因素就是瞞報事故的責任主體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需要判斷瞞報事故成功的概率有多大。這取決于事故信息是否已經外泄,外泄渠道有哪些,如何封堵外泄渠道,一旦外泄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媒體便很難瞞報,除非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媒體被拉下水或成為其“保護傘”,為其在監管部門內部形成第二道信息屏蔽壁壘。

因此,影響這個關鍵決策行為的外部語境是信息屏蔽壁壘。這包括自然環境信息屏蔽和人際環境信息屏蔽。從報道的事故瞞報案例來看,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瞞報數量較多,為什么呢?因為礦山企業大多地處偏遠山區,礦區有圍墻或隔離地帶,礦難發生時一般只有礦業內部少數人員知道真實傷亡消息,很容易形成信息壁壘。

為了打破這一信息壁壘,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要求礦業主在礦區關鍵部位部署圖像處理自動監控報警系統,方便所在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隨時調取系統信息。筆者相信,目前圖像處理自動監控報警系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信息屏蔽壁壘。

另外,事故瞞報的成功還需要在事故相關的人際語境形成信息壁壘,這就包括事故知情人(事故目擊者、媒體記者、遇難者家屬、受傷者、受傷者家屬、企業內部安全監管人員、項目負責人、責任主體負責人等)及所在區政府安全監管人員(安全員、應急管理員、企業安監直接負責人、安監部門負責人、相關部門領導等)。

企業經營者對事故知情人往往采用威逼利誘、軟硬兼施等手段處置。以往瞞報事故報道中往往可見受害人被威脅或被用高額賠償封口的描述。企業經營者一般在經營過程中與相關部門人員比較熟悉,特別是與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人員有交往,所以對政府人員可能會采用行賄或拉人入伙的辦法尋找“保護傘”,而且事故等級劃分也影響當地政府官員的政績或晉升機會,因此,很多事故瞞報案例曝光后,會看到由利益鏈條或腐敗網絡形成的人際信息壁壘。

對于這樣的人際信息壁壘,可以采取加強安全生產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礦工的安全教育,為礦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權益保護,增加事故線索舉報獎金,加大掃黑除惡力度,嚴格保護舉報人,重獎立功的基層安全員等方式來突破,畢竟只靠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單槍匹馬,很難突破利益集團或黑惡勢力的人際信息壁壘。

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罰的政策制度

語境影響事故瞞報行為的另一關鍵語境因素,就是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罰的政策制度語境。事故瞞報的基本動機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瞞報事故者一定是衡量了瞞報成功概率及成功后可以避免多少懲罰,瞞報失敗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懲罰。這是一種常見的利益博弈或賭徒心理,瞞報行為往往是在權衡“瞞報成功概率×避免的損失/瞞報失敗率×可能的處罰”之后做出的選擇。為什么事故瞞報的主要內容,往往是事故等級判定最關鍵的死亡人數而不是重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數呢?為什么會產生這樣一種選擇性瞞報行為?這與目前的事故等級判定及處罰的制度語境有關。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雖然,判定事故等級的依據還有重傷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數據,但是,死亡人數比較客觀,可以快速判定,重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判定,而且這兩者屬于醫生判定和人為計算,有一定的緩沖空間和時間,還可以通過經濟補償給傷者家屬和私營礦主自認損失,進行比較容易靈活“技術處理”。因此,鮮有瞞報這兩個條件的事故報道。這也說明,這兩個判定事故等級的條件與死亡人數并不具有等價性,在這種制度語境下很容易引發“僥幸心理”或“賭徒心理”。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企業主的安全責任感、法律意識和基本良知,而要從企業主經濟利益得失來衡量制度的合理性與預防性。如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6·2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從死亡38人特別重大事故被瞞報為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明確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從這些規定來看,一般事故與特別重大事故遭受的處罰金額相差很多,這些罰款規定是否合理?經濟處罰是否能收到應有的懲罰效果?是否可以調查一下礦業主如何看待這些規定?是否可以用心理學實驗檢驗一下是否容易引發“鋌而走險”“避重就輕”的僥幸心理?

瞞報事故者的內部語境也很重要

瞞報事故者的內部語境也對這一行為有重要影響,特別是瞞報者對相關法律的無知或輕視、對安全責任的模糊認知或掉以輕心、對可能遭受處罰的恐懼情緒、關于瞞報事故的直接或間接成功經驗以及冒險的個性、自私自利的價值觀、對當地官場人脈把握的自信、對瞞報成功率的計算等內部語境也可能導致企業主做出瞞報行為。針對這些內部語境可以對開礦業主采用有效的認知重建、行為塑造和情緒疏導方法進行心理干預,如采取案例討論的教學方法、讓曾經違法犯罪者現身說法的方式,或采用微電影、紀錄片等生動形象的教育材料定期集中學習《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而不僅是通過下發文字材料或召開會議的形式組織學習。

以上,筆者從外部自然環境、人際環境及內部語境三個方面對礦山事故瞞報行為作了簡略的語境行為分析并提出了粗淺的建議。然而,影響瞞報事故行為的因素比較復雜,尚需應急管理相關部門組織安全管理、安全心理、法律等領域專家對近年來的案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探討,找到癥結所在,并結合實際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我國治理酒駕醉駕為例,此前,這方面工作的效果一直不佳,直到《刑法》出臺嚴厲措施,明確醉駕入刑,并且嚴格執法,同時不斷加大宣傳力度,使得“酒后不開車,開車不飲酒”逐漸成為大家共同遵守的基本飲酒規則。

這次棲霞市市委書記和市長因事故瞞報被雙雙刑拘的案例應該給政府官員敲響了警鐘。生命重于泰山”,重大事故發生后及時上報、快報,意味著政府部門可以更早、更專業、以更大力度實施救援,為被困人員爭取更多的脫險機會,而瞞報是對生命的漠視,無異于草菅人命,是與人民為敵,國法必不容。

(作者祝卓宏為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教授,孫香萍為國防大學教授)

關鍵詞: 生產 安全 事故 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