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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11類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本報訊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共九章、二百八十七條,對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權限、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征求意見稿明確,監察機關具有監察調查職責。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征求意見稿明確,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該組織中的下列人員:(一)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人員;(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人員;(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本報記者)

關鍵詞: 監察法 實施 條例 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