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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飛出砸傷路人,沒有過錯是否應賠償

■王春

在路上電瓶車騎得好好的,卻被“從天而降”的一只輪胎砸傷了。交警認定這是意外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但傷者因此造成身體傷殘,經濟損失高達50余萬元,由于沒有責任人,賠償問題一度陷入僵局。近日,經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法院調解,傷者獲得53萬余元的經濟賠償。

案情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31日,王某在道路上正常駕駛貨車,貨車右側的輪胎突然飛出,在貨車后騎行電動車的李某被輪胎砸成重傷。

李某經搶救和住院治療了32天才出院,經鑒定,此次事故造成李某身體一處八級傷殘和一處九級傷殘。經濟損失包括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共50余萬元。

分歧

由于交警認定雙方均無責任,保險公司表示既然無責任,那保險公司就不應承擔賠償義務。因要求賠償無果,李某將駕駛員王某、車主寧波某商貿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寧??h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9萬元。

判決

寧??h法院受理該案后,邀請雙方到法庭進行調解,并結合案件證據,向雙方進行了釋法明理。經過10多天的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涉案保險公司和王某共同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53萬余元,并約定于4月30日前付清。

經辦法官表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受害人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無過錯,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車胎等物件脫落引發“非碰撞”事故,車輛的駕駛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者或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各位司機一定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測、維修和保養。出車前,對車輛狀況進行相應檢查,排除車輛安全隱患,做到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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