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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卅年房產證竟是他人名 定海調解有妙招

開展黨史學習教育以來,定海路街道社區法治專員積極發揮專業優勢,深入舊改征收基地為居民提供政策法律咨詢、調處矛盾,充分踐行“司法為民”初心使命,將一件件瑣碎小事轉化為服務群眾的實在成果,讓群眾感受到法治的溫度。

1、案情簡介

定海路街道141街坊某居民于九十年代初借住在他人的私房內,后來房主將該房出售給該居民母親,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了“房產證”。此次舊改征收,該居民一家都很高興,覺得總算有改善住房條件的機遇了。但一看房產證傻眼了,房產證上不是母親的姓名,而是原來房主的姓名,且母親和原房主早已去世。房產證是權利憑證,一房一證,當事人在經辦人的帶領下前往法律服務(調解)工作室前來咨詢。

2、案件分析

社區法治專員張老師了解情況后,向當事人及經辦人做了法理分析:第一,購買人家屬是否可以進行確權訴訟?如要確權訴訟,首先要明確哪家屬屬于原購房人的遺產繼承人,只有確立遺產繼承人,才能進行下一步。第二,該地塊已經開始二次征詢了,時間上是否來得急?第三,也是最大的障礙,從九十年代算起,至今已超過30年,而民事訴訟最長時效是20年,法院是否會受理確權訴訟?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雙方的契約可以明確認定,錢款與房產交割清楚,該私房買賣早已成功。購買方實際居住30年,該私房早已交付且一直在購買方家人實際掌控中,只是在房產證上權利人名字未及時變更。從民法典對合同要求來看,符合基本規則,不存在欺詐,引誘或其他非正常行為,是雙方真實誠信意思表示,該私房買賣合法有效。所以從動遷安置程序來講,購買方家人的在冊戶籍人員,就是動遷安置對象,完全有權獲得動遷安置,可以辦理動遷安置手續。

當然,相關部門也有義務告知賣方家屬,賣房家屬如有動遷安置異議,認為自己有所謂房產權利,可以與買方溝通,或者通過訴訟解決。如果通過訴訟解決,自然產生新的訴訟請求,也就不存在20年訴訟時效的問題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一十五條

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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