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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部門違法”需高度警惕

■詹承豫

在執法實踐中出現少數執法部門違法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可分為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程序等三類違法情形。該案例中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進行立案調查,屬于執法依據違法導致的執法部門違法情形,具體表現為執法所依據的地方性規章相關規定違法。執法主體違法主要表現為執法主體超越自身權限范圍執法或以不合法的名義執法等;執法程序違法主要表現為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或采取違反法定程序措施等。

執法部門違法現象雖然較少,但通常會引發較大的社會影響及較高輿論關注度,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并積極治理,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首先,推動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及時清理和修訂。近年來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和實體法等領域多部新的法律頒布實施,但很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則未能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清理或修訂,進而因為執法依據的不合法造成了少數執法部門違法現象。

其次,推動各地開展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審查。如在行政執法領域,要嚴肅規范并避免以臨時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的名義執法;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用上級機關名義執法;超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范圍進行執法;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法等違法行為。

再其次,嚴格規范執法過程的執法程序合法。如行政執法領域,可以通過執法監督、執法檢查等多種方式,避免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多種違法違規行為。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 執法 部門 違法 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