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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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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嚴明會2月17日,證監會修訂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實現新股市場化發行。

深交所表示,與改革前相比,主板首發發行承銷機制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差異。 

一是完善定價機制。明確新股發行價格、規模主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保留直接定價方式,新增定價參考上限。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上限,優化網下投資者填報價格、報價信息披露、定價參考值、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機制。新增期貨公司為詢價對象,保留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明確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發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優化配售限售機制。優化回撥機制,當網上申購倍數較高時,適當調整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根據發行數量差異,明確戰略配售規模與參與投資者家數安排。新增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實施限售,明確大盤股差異化的網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機制。完善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機制,適當增加操作靈活性。新增市場重大變化情況下引入網下投資者繳納保證金、二次配售等應對機制。

關鍵詞: 證監會對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