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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繞過投資者認定 信托產品“拼單”風險難測

雖然監管三令五申明確禁止,但信托產品“拼單”的現象依舊存在。北京商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目前在信托銷售市場上,仍有部分三方平臺代銷人員以及信托公司直銷人員暗箱操作,為資金門檻不足的投資者提供信托產品“拼單”購服務,還有信托公司直銷人員直言:“投資者可以自行商量投資金額,我只負責和客戶一個人對接。” 在明知違規的前提下,這些銷售人員依舊踩踏“紅線”頂風作案,誘導投資者“拼單”購買產品。殊不知,一旦信托產品出現不能按期兌付以及本金受損等情況,投資者將面臨嚴重的資金損失,而多人簽訂的協議也根本不受法律保護。

可以“拼單”購買的信托產品

近年來,在銀行理財市場收益率節節下行的情況下,信托市場又開始“紅火”起來,兼顧高收益和穩健性的信托產品受到不少投資者的青睞。但信托產品的單筆起投金額通常為100萬元,門檻達不到怎么辦?“拼單”團購方式暗流涌動。

北京商報記者近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在社交平臺中,一些信托產品銷售人員均表示,可以為資金門檻不足的投資者提供信托產品“拼單”購服務。

什么是信托產品“拼單”購服務?北京商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在多個信托產品銷售群中發布了“因資金不足,想和其他投資者合購信托產品”的訴求。發布消息不到一分鐘,就有多位銷售人員聯系到記者并聲稱“均可操作”。

一位銷售人員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購買信托產品,投資者之間不能是借貸關系,但是投資者可以以合作的方式聚合投資,比如多人先形成書面合作,然后再一起購買產品即可”。另一家的銷售人員也聲稱,“可以合買,先將多人的資產匯集,然后由一人操作即可”。

幾位投資者將資金拼湊在一起,這種做法在信托業內俗稱“拼單”,一位銷售人員向北京商報記者直言:“按照合規要求,客戶不能和其他人一起合買信托產品,但這個方式不好界定,你可以和投資者自行商量投資金額,我只負責和客戶一個人對接。”

在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看來,“多人拼單認購信托項目,實際簽約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只顯示其中一人,回款也是回到簽約方賬戶,一旦簽約人有人身變故、債務糾紛或者履約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其他拼買人的權益。此外,項目一旦有違約,更容易產生利益分配糾紛”。

事實上,早在2009年原銀監會發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一文中就規定,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雖然監管早有明文禁止,為何信托產品“拼單”現象依舊屢禁不止?用益信托研究院研究員喻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信托“拼單”這個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部分投資者追求信托產品的高收益而忽視潛在風險;二是銷售人員不盡責,為完成業績對“拼單”無視甚至鼓勵客戶“拼單”規避信托投資門檻限制。

“暗箱操作”繞過投資者認定

信托公司都有明確的信托合同,那這些“拼單”的方式是如何操作的?北京商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銷售人員運用的統一辦法就是由幾位想要“拼單”的投資者私下進行對接,再從中挑選出一位投資者從銷售人員處直接購買產品,繞道合格投資者認定。

一位銷售人員向北京商報記者提供了一種方法,因為信托必須有合同證明,在投資者中可以選擇資金量比較多的客戶去開立賬戶證明,然后再把資金匯入這位投資者的賬戶中,這樣信托公司只和一個人進行合作,也就不存在違規情況。

另一位銷售人員也提出了同樣的方式,他介紹稱:“合格投資者認定有兩個途徑,第一投資者需要提供一個收入證明,第二投資者名下的銀行卡余額和股票期貨理財余額截圖總數超過300萬元即可。信托公司只和您簽訂信托購買協議,本息也會打入簽購買協議的人的銀行卡上。湊錢買信托產品是投資者私下的協議,和信托公司沒有牽扯。”

具體而言,什么樣的投資者才是合格的信托投資者呢?從“資管新規”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中可以找到答案,例如,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也有銷售人員建議稱:“投資者私下找個律師簽署一份合作協議或者借款協議就可以了。”此類私下簽訂協議的方式是否可行?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分析稱,個人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有較高門檻,只有資金、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才有資格從事信托產品的交易。之所以有些投資者要采取“拼單”方式來購買,核心原因在于他們的資質達不到法律的要求。

王德怡進一步指出,這種拼購的方式在本質上架空了監管規定。不合格投資者沒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一旦發生投資損失,會給他們的人生和家庭造成巨大的打擊,可能引發一些社會矛盾,導致社會風險,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這種拼購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資金被挪用等道德風險難測

雖然信托產品“拼單”可以繞開信托計劃較高的資金門檻,獲得較高的收益,但信托產品“拼單”背后的風險不容小覷。翻看近年來的信息也可以發現,員工發布某個信托計劃的推介信息,并以召集人的身份匯集他人資金認購信托項目,詐騙后卷款跑路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北京商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踩踏“紅線”,違規銷售信托產品的人員中既有第三方平臺代銷機構的人員,也有信托公司的直銷人員。

對銷售人員此類行為,信托公司是否知情?又會采取何種懲罰措施?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對信托公司來說,很難發現此類行為,例如某個銷售的客戶資金不夠,私下進行了‘拼單’,但銷售人員提交上來的信息是一個人的名義,確實是很難發現”。

“信托公司設計的購買流程和托管賬戶是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可以規范資金來源和使用,一旦嵌入‘拼單’,勢必會導致中間部分環節無法被監控。”正如喻智所言,因為多人簽署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無論是資金流向銷售人員和代銷公司的賬戶,還是各投資人中的某一位的賬戶,都可能會帶來資金被挪用等道德風險問題。

追求超額收益無可厚非,但對投資者來說,切莫因貪圖一時的利益而“蒙眼” 募資。喻智進一步強調,“拼單”的風險較多,首先,信托計劃設置投資門檻實際是為了保護投資者,投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才是投資者最應該明白的道理。其次,“拼單”本身會帶來額外風險。除了信托計劃兌付出現問題導致投資者無法承受這類正常的風險外,“拼單”可能會帶來道德風險。

王德怡建議稱,投資者審慎地評價自身的經濟條件和風險承受能力,不要超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去購買不匹配自己的金融產品。(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