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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居間“喊單”看清楚 如此“服務”要不得

(原標題:居間“喊單”看清楚 如此“服務”要不得)

作者: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資料圖】

一、案件還原

2021年6月,投資者陳先生在股票群里認識了李某并互加微信好友。李某聲稱,如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可由某財公司旗下的劉老師免費向陳先生提供期貨交易指導。為了增加說服力,李某不時向陳先生發送其他投資者在劉老師指導下期貨交易獲利的截圖和劉老師視頻直播課程。在李某持續鼓動下,陳先生決定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并選擇某財公司作為居間人。開戶成功后,陳先生根據劉老師的交易建議進行操作。在短短的1個月內,陳先生的本金損失了近15萬元。

二、調解過程

陳先生遂于9月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服務中心”,或本中心)申請調解,認為期貨公司與某財公司串通欺騙其從事期貨交易,要求該期貨公司全額賠償其虧損。鑒于某財公司與本糾紛的關聯性,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并征詢某財公司意見,本中心將其增列為本糾紛當事人。

調解過程中,各方根據調解員的要求提供相應證據,包括投資者開戶音頻記錄、各方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期貨經紀合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居間人身份告知書》等合同文件。

調解員經核實發現,陳先生在開戶時確認其已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及風險評測問卷,并相應地進行了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同時,該期貨公司亦向其告知了期貨投資風險,并提示了有關居間人事宜。因此,調解員向陳先生解釋,從證據上看,該期貨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適當性義務,且不存在串通欺詐的情形。

經網絡調查,調解員發現,本糾紛中所謂“劉老師”的視頻直播間由C公司經營,該公司是某財公司的關聯企業;后者承認設立C公司的目的是從事咨詢或“喊單”業務,逃避監管責任。另一方面,經查看微信聊天記錄和陳先生的交易記錄,可以明確所謂“劉老師”發送的交易建議內容包括期貨品種、合約名稱、方向、價位、止盈點、止損點等,交易建議與陳先生的歷史交易記錄可以匹配,證明陳先生按照交易建議進行了交易。調解員向某財公司指出,其發送交易建議的行為已構成《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居間人禁止性行為,陳先生的損失與其交易建議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最終,經本中心調解,三方當事人就調解方案達成共識,并相應簽署了調解協議。

三、案件評析

上述案件中,期貨居間人為獲取高額返傭而向投資者提供指向明確交易建議的行為在行業內一般稱為“喊單”。此類糾紛存在以下難點:一是投資者往往缺乏法律依據向期貨公司、居間公司主張賠償;二是居間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通過設立多家主體分別從事居間業務和“喊單”行為,以規避承擔責任。

2021年9月10日,中國期貨業協會頒行的《管理辦法》,從行業自律規則層面緩解了上述維權痛點?!豆芾磙k法》首次對“喊單”行為進行了定義并納入居間人禁止行為,并明確了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責任。因此,期貨公司應嚴格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切實承擔對居間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責任,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并妥善處理有關糾紛。對于投資者來說,樹立風險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據實填寫適當性測評,根據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獨立審慎做出投資決策,不輕信所謂“老師”,更不能相信天上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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