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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要聞:ABS項目踩雷,恒泰證券兩負責人被認定不適當人選,2年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履職

(原標題:ABS項目踩雷,恒泰證券兩負責人被認定不適當人選,2年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履職)

財聯社8月8日訊(記者 高艷云)恒泰證券ABS項目案余波未了,項目核心負責人被監管層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8月8日,內蒙古證監局公布了一份處罰決定,經查,恒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


【資料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文波、申摯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認定上述二人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間,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因上述ABS項目違約,恒泰證券已經接遭到多項罰單,一是公司已于三年前即2019年4月被遼寧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二是包括上述員工處罰在內,已有多達5名責任人遭到處罰,相關人員為業務條線重要職位員工;三是恒泰證券被多家機構投資者“追債”,7月份的二審被維持原判并賠償3家機構共計2.96億元。

已有3名責任人被采取監管談話或出具警示函

就在1個月之前,已有3名恒泰證券員工遭到處罰,同樣源于兩年前恒泰證券ABS項目違約余波。

今年7月8日,內蒙古證監局公布三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因在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中未全面盡調、內控不嚴等,恒泰證券3名員工被采取監管談話或出具警示函措施。

鄧浩作為恒泰證券時任分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鄧浩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張金華作為項目質控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張金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呂浩辰作為項目具體經辦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呂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對于恒泰證券公司層面的處罰,已于3年前下發。

2019年4月,遼寧監管局對恒泰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恒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即存在部分盡職調查過程未嚴格執行程序,部分訪談未制作訪談記錄,盡職調查底稿訪談記錄不完整,部分訪談僅有錄音、未經被訪談人簽字等問題。

機構投資者“追債”近3億元

除了恒泰證券及員工遭到監管層的處罰外,機構投資者也在向恒泰證券進行“追債”。

7月初,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南京銀行、金元順安基金和銀河金匯與恒泰證券的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即恒泰證券要賠償3家機構共計2.96億元。

判決書中載明,機構投資者表示,恒泰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資產證券發行人、銷售人,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審慎核查、信息披露義務,未對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基礎資產鴻元石化基本業務的真實性、唯一增信措施進行必要調查、核實并如實披露,未確保其參與簽訂的文件簽約主體、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構成違約。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南京銀行的投資本金損失為1億元,收益損失為220.48萬元;銀河金匯本金損失6000萬元,收益損失132.29萬元;金元順安基金投資本金損失為1.3億元,收益損失為286.6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恒泰證券賠償投資者的本金損失和收益損失,投資者在項目清算中獲得分配的金錢即時抵扣恒泰證券的賠償責任金額。恒泰證券履行完畢賠償責任后,以實際賠償金額為限取得投資者在項目清算中其應受分配的相應金額資產的權利。

恒泰證券此后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恒泰證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且為其設定了高于一般行業標準的盡職調查標準。恒泰證券認為,除專項計劃外,還有其他銀行、信托被騙,鴻元石化針對金融機構的一般盡職調查標準,有預謀、有針對性的設計了詐騙手段,不是一般民事善良主體可以有效防范的。

此外,恒泰證券表示,自己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依法并不負有確?;A資產真實性的法定義務,而是應當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對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直至達到“有充分理由確信相關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表示,根據恒泰證券的陳述,其工作人員對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人員進行訪談,但接受訪談人員實際是由鴻元石化的人員向恒泰證券的工作人員介紹的。恒泰證券未核實接受訪談人員身份,不知道其姓名和具體職務,訪談過程只有錄音沒有訪談筆錄。

恒泰證券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盡調過程中所依據的底稿材料主要來源于慶匯租賃、鴻元石化,其中多數并非原件。恒泰證券在專項計劃設立前未向中石油蘭州分公司核實相關業務合作關系,對重要協議未采用面簽,錯過直接調查機會。

二審法院認為,恒泰證券的盡職調查工作遠未達到“勤勉盡責”、“有充分理由確信相關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標準,其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明顯過錯。

最終,二審法院對恒泰證券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恒泰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