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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ST星源遭處罰


【資料圖】

(原標題: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ST星源遭處罰)

2023年1月4日,ST星源發布了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3 年1月4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3號)。

經查明,ST星源存在的違法事實如下:一、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二、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上述事實,有仲裁文書、法院裁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公司審批單、董事會決議、訴訟材料、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星源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8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收盤時持有,并在2022年7月2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深圳世紀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二、對丁芃、鄭列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三、對趙劍、羅曉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四、對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五、對雍正峰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ST星源還在公告中稱:本次立案調查目前已經結案,公司初步判斷,本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版)第9.5.1條、9.5.2條、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也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 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中第二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述情形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就此事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將認真吸取教訓,持續強化內部治理的規范性,提高信心披露質量,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接下來,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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