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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視訊!謝娜張杰購買6000萬豪宅“跳單”?法院判了……

(原標題:謝娜張杰購買6000萬豪宅“跳單”?法院判了……)

2022年2月,一則跳單新聞將明星夫妻張杰、謝娜卷入風波。一年后,一份判決書將這起事件再度帶入公眾視野。

彼時,一位化名為“H”的房產經紀人發布了一篇名為《謝娜、張杰跳單、威脅的中介感染了新冠》的文章,講述了張杰、謝娜夫婦在購買豪宅期間,存在“跳單”、不給中介費的行為,引發社會關注。


【資料圖】

H先生稱,其曾于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兩次帶領張杰、謝娜看房,但隨后以“不喜歡,不會購買”的理由結束了此次帶看。但不久后發現謝娜和其母親以重慶眉開眼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了之前他帶看過的房源。因此,其質疑張杰、謝娜此舉是為避開大額中介費,私下聯系房東購買該房源,而自己慘遭“跳單”。

彼時,《國際金融報》記者曾聯系H先生,其承認爆料一事,并表示照片與錄音均為真實。

隨后雙方進入法律訴訟階段,一年后,案件一審結果出爐。

4月6日,一則#法院認定謝娜張杰購房不存在跳單#的詞條登上微博熱搜,該詞條指向的是一份發布于4月4日的判決書,內容提到“雅鑾公司要求認定謝某存在‘跳單’共謀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風波始末

雅鑾公司是張杰、謝娜購房時接觸的第一家中介公司,也是案件的原告,其代理銷售思和中心(被告)持有的包括上海市黃浦區復興中路507弄思南公館東苑7號101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在內的多套房產,但未簽訂書面合作協議。

二者的合作方式為,思和中心將待售房產信息發給雅鑾公司,雅鑾公司幫忙尋找潛在買家并帶買家看房,若買家確定購房,雅鑾公司則將買家信息交給思和中心,由思和中心與買家完成簽約手續;如買家與思和中心最終成功交易,雅鑾公司會開具傭金發票給思和中心并提出結算傭金的申請,并由雅鑾公司、思和中心以及買家補簽居間合同,思和中心則向雅鑾公司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1%的傭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時期,思和中心與其他房產銷售或經紀公司也達成了類似的合作。同時,根據傭金結算要求和流程,思和中心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客戶簽字的來訪登記表(填寫客戶的姓名、聯系方式、來訪時間,還需要客戶、中介公司及思和中心銷售人員簽字才有效),同時還需提供居間合同、中介公司的資質,才能結算傭金。

2019年,謝娜經朋友介紹,通過助理羅某與雅鑾公司法人兼客戶經理霍某取得聯系。當年6月21日,霍某向羅某推薦了系爭房屋,報價6200萬元,且價格無法變動,并約定當日下午看房。次日,謝娜一行人再次看房,因無購房資質,謝娜方決定以公司名義,即眉開眼笑公司購買房屋。

按眉開眼笑公司所言,彼時雅鑾公司認為用公司名義購房也屬于限購范圍,故謝娜方之后沒有再看房以及聯系雅鑾公司;且霍某沒有經紀人資質,在帶看房屋的過程中違反事先告知,偷拍照片,故謝娜方不愿委托雅其進行中介。

2019年9月,謝娜在與太平戴維斯公司唐某吃飯時得知可以用公司名義購房,于是在當年12月聘請律師委托辦理看房買房的業務,商定了購房方案。

因正值年底,思和中心需要回籠資金,加之謝娜方全款購買,無需貸款,所以最終其以5920萬元價格購買了系爭房屋,較最初報價減少了280萬元。2019年10月,謝娜方成立眉開眼笑公司,并在當年12月14日簽訂網簽合同,2020年2月辦理了過戶手續,2020年3月9日取得系爭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2020年5月11日,太平戴維斯公司向思和中心申請結算傭金;同月26日,思和中心支付傭金59.2萬元,太平戴維斯公司出具了相應發票。

鑒于上述情況,雅鑾公司認為思和中心“跳單”,謝娜或構成“跳單”共謀,于是其將思和中心告上法庭,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27日立案。

從判決書來看,雅鑾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思和中心支付傭金59.2萬元,并以59.2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的標準,支付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思和中心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跳單”與否的關鍵

按雅鑾公司所言,謝娜等人為其2019年6月21日的帶看房意向客戶,根據《思南公館·東苑來訪登記表》(下稱“登記表”)備注約定,對于帶看客戶的有效期為6個月,即在2019年12月21日前,謝娜等人作為雅鑾公司的客戶,是公司獨有信息,而思和中心在明知存在客戶有效期、且謝娜方因限購原因通過注冊公司買房的情況下,疏于審核有效期和眉開眼笑公司的股東情況,造成太平戴維斯公司居間成功,故思和中心的行為構成“跳單”的違約行為。

一個關鍵點是,該案中雅鑾公司確實帶謝娜等人看房,但對于后者是否簽署了登記表,是否獲得居間授權,雅鑾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

據悉,上述來訪登記表主要目的是確認客戶來源,是為了保護帶看中介公司的利益(是否享有6個月客戶有效期),思和中心沒有必要在客戶簽字后不給中介復印或者拍照。然而,雅鑾公司稱來訪登記表由思和公司保存未交于雅鑾公司,而思和中心表示謝娜方并未簽署來訪登記表。

這一情況無法排除雅鑾公司存在疏于保障自身權利的情況,亦無法排除存在謝娜確未簽字的情況。因此,法院認為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確認雅鑾公司已經獲得了謝娜方的授權,且對于該公司主張的已獲得謝娜客戶身份有效期6個月的意見不予采信。

對于思和中心在交易過程中是否應履行職責審核眉開眼笑公司股東情況一事,法院認為思和中心作為出售方,采用非獨家代理方式銷售系爭房屋,與中介公司雖存在中介合同關系,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故并不存在須對公司名義購房者的股東進行審核以及識別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委托人有上述法定義務。作為出售者,更加注重的是買房者的購房資格以及房款支付能力、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另一方面,謝娜是通過委托太平戴維斯公司居間與思和中心洽談,思和中心亦按照結算傭金流程對太平戴維斯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審核,并按照合同價款的1%支付了傭金,不存在逃避支付傭金的行為。

判決書中提及,“跳單”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所稱的“跳單”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獨有信息而繞開中介公司直接與另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減少自己應當支付的中介費用或中介公司無法獲得應得報酬的行為。

思和中心雖知道謝娜看過房,但并不存在跳過雅鑾公司直接與謝娜或者眉開眼笑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跳單行為。

存在共謀?

另一個爭議點在于,謝娜以公司名義購房,是否存在雅鑾公司所述的“跳單”共謀。

信息顯示,謝娜方雖由雅鑾公司帶看房,但是在看房后與后者再無聯系。對此雅鑾公司認為已經向其提供了以公司買房的方法,而眉開眼笑公司則認為雅鑾公司告知謝娜,不論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名義皆屬于限購,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因此,在沒有相應協議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無法確認雅鑾公司與謝娜之間僅憑帶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關系,更無法確認謝娜事先或事后知曉會承擔帶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謝娜與思和中心之間亦沒有“跳單”共謀行為,故雅鑾公司要求認定謝娜存在“跳單”共謀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書指出,系爭房屋的中介模式為非獨家代理,且中介公司的傭金由系爭房屋的出售方支付,購房者無需支付傭金,在購房者與中介公司尚未簽署居間合同前,購房者完全可以通過公眾途徑獲悉房源信息,亦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故綜合來看,思和中心在與雅鑾公司中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對于雅鑾公司要求思和中心支付傭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駁回雅鑾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9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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