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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視點!ST宏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 實控人遭罰款1000萬


【資料圖】

(原標題:ST宏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 實控人遭罰款1000萬)

4月10日晚間,ST宏達公告稱,公司已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23〕24號)。ST宏達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公告內容顯示,經查明,ST宏達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ST宏達未按照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隋田力與上海鴻孜的法定代表人楊鑫約定,由上海鴻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ST宏達股權,隋田力為ST宏達的實際控制人。ST宏達未按照規定真實披露實際控制人,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二、ST宏達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2019年度,ST宏達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24,654.98萬元、成本21,683.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971.88萬元,占ST宏達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8.93%;2020年度,ST宏達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48,900.38萬元、成本38,555.6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0,344.75萬元,占ST宏達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46.09%(占更正后利潤總額的151.08%)。ST宏達上述行為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三、ST宏達2020年年度報告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ST宏達2020年末在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相關資產組未來現金流除貼片業務外,還包含大量引入的組裝業務,認定的資產組與商譽初始確認時認定的資產組(僅包含貼片業務)不一致,導致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7,58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05%(占更正后利潤總額的110.70%)。

隨著ST宏達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據《紅周刊》了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間買入,并在2022年1月10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ST宏達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隋田力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 對楊鑫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樂美彧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公開信息顯示,ST宏達主要從事高溫硅橡膠系列產品的研究、生產和銷售。公司可根據用戶需要生產近200個牌號的高溫硅橡膠系列產品,已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高溫硅橡膠上下游產業鏈。對于ST宏達遭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后續進展,本欄目也將持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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